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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陆超与屠宜东、孙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屠宜东,孙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陆超,居民。被告屠宜东,居民。被告孙芳,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原告陆超诉被告屠宜东、孙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陆超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治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