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道芹与王建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芹,王建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刘道芹,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朱安禹,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36号明辉城市花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跃,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166535-3。委托代理人:张增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芹诉被告王建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道芹于2015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道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芹撤回对被告王建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刘道芹承担。审判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