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李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郭X,男,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李XX,男,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郭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X撤回对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郭林负担。审判员 米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