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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李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郭X,男,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李XX,男,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郭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X撤回对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郭林负担。审判员  米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