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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黄新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黄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黄新才,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黄新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非诉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新才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圩镇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新才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