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江县信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江县信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平,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清,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靳钊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守陆,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XX金,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委托代理人陆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江县信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旌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诚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XX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江县信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峻审判员 王剑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