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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康宇红与胡永芳、刘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宇红,胡永芳,刘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康宇红,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芳,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刘思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宇红诉被告胡永芳、刘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宇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永芳、刘思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宇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胡永芳、刘思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康宇红、陈习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平湖秋月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