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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碧云诉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云,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陈碧云,女,1982年6月5日生,科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陈碧如(原告妹妹),女,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碧云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