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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