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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2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沈阳市东陵区某寄卖行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3年12月8日14时,公安机关在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江南水乡某寄卖行,将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郝某某当场抓获,并同时抓获参赌人员马某某、王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肖某某、赫某某等八人,当日赌资为人民币16万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罚没(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于棣审 判 员  于奎人民陪审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