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某与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常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74号原告成某,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某某,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1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常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