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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梁某某在诉状上载明的其公民身份号码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307180013不一致。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梁某某在起诉时错列其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梁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黎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