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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根红与江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红,江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90号原告徐根红,男,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被告江远,男,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红诉被告江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根红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根红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根红承担。审判员  冯仕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