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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