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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金彩风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彩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874号申请执行人金彩风,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彩风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8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金彩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4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李宸、代理审判员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在上海市范围内有商品房一套,无车辆、证券等财产,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其本人下落不明。我院已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名下的房产;将被执行人XX纳入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决定对XX予以拘留,并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被我院查封的房产目前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宸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创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