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李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