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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李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