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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满新与陈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新,陈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满新,农民。被告陈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新诉被告陈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新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满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满新负担。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文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