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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俊成与刘书生、李云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芝,系刘书生之妻。上诉人刘俊成因与被上诉人刘书生、李云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4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俊成诉称,其为大城县刘家村村民,在刘家村依法取得了宅基地。2014年4月10日,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挖槽时,二被告无故阻拦,导致原告停止施工,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建房,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停止侵权,根据原、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刘俊成不服上诉称,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刘书生、李云芝侵权事实有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村委会主任刘海军的证明及其他证据可证实,且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充分。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俊成所诉事由,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大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张洪明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