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玉与张某界同居关系析财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玉,张某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玉,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某界,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玉诉被告张某界同居关系析财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