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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玉与张某界同居关系析财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玉,张某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玉,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某界,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玉诉被告张某界同居关系析财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