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牛皖生与牛守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皖生,牛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牛皖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牛守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守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牛守义存款人民币12722.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