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东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翠,隋世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867-2号申请执行人黄东翠,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世喆,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东翠与被执行人隋世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