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7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368号原告王××,天津重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