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鄢某,无业。被告唐某,无业。本院在原告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