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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新疆大志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疆远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大志工贸有限公司,新疆疆远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中大路。法定代表人:梅正霞,新疆大志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疆远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冷剑,新疆疆远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疆远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6198.21元(其中本金45614元,执行费584.21元);二、被执行人新疆疆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绪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