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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蒲仑海与蒲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仑海,蒲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蒲仑海,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2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蒲春红,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仑海与被告蒲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仑海于2015年1月23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仑海撤回对被告蒲春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邮寄费80元,合计307元,由原告蒲仑海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