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蒲仑海与蒲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仑海,蒲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蒲仑海,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2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蒲春红,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仑海与被告蒲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仑海于2015年1月23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仑海撤回对被告蒲春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邮寄费80元,合计307元,由原告蒲仑海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