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重庆思缘地产有限公司与天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缘地产有限公司阆中市分公司,天一(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重庆思缘地产有限公司阆中市分公司。负责人张鑫,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一(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其超,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重庆思缘地产有限公司阆中市分公司与被告天一(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思缘地产有限公司阆中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重庆思缘地产有限公司阆中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心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