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本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沈君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本金贸易有限公司,沈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本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坚平。被执行人沈君辉,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宁波本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沈君辉[(2014)甬北商初字第1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9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