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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加利与庄须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利,庄须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张加利,无业。被告庄须臣,退休工人。原告张加利诉被告庄须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张加利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加利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