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加利与庄须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利,庄须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张加利,无业。被告庄须臣,退休工人。原告张加利诉被告庄须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张加利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加利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