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召强与徐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召强,徐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熊召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卫东,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卫东向申请执行人熊召强支付赔偿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徐卫东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卫东银行存款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