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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彭XX,男,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在原告彭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彭XX50元。审 判 长  刘永恒审 判 员  赵 威人民陪审员  毕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大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