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彭XX,男,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在原告彭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彭XX50元。审 判 长 刘永恒审 判 员 赵 威人民陪审员 毕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大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