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丰县顺河镇粮管所与许正体、程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顺河镇粮管所,许正体,程敬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住所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磊,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正体,个体工商户。被告程敬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诉被告许正体、程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