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居民,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李某乙,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李某丙,居民。(系李某甲之长女),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李某丁,居民,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张某,居民,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1-,现住临淄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