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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海旺与珠海又一家超市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旺,珠海又一家超市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黄海旺,男,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宁明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338。被告:珠海又一家超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倪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旺与被告珠海又一家超市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珠海又一家超市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茵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