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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庄世祥、项彩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庄世祥,项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牡丹,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乌仁花,系该局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庄世祥,男,43岁。被执行人项彩霞,女,41岁。申请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庄世祥、项彩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鄂前执他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前执他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拉图审 判 员  森 盖代理审判员  呼布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