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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家凤与刘阳垒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家凤,刘阳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申家凤,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刘阳垒,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申家凤于2015年1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龚道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阳垒(车主)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的27××78号房产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申家凤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刘阳垒的皖N×××××号轿车;三、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证号为27××78号的房产。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促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卫景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