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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彭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长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彭长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彭长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长林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彭长林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