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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赵志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赵志国,李艳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李淑芬,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赵志国,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艳霞,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芬诉被告赵志国、李艳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淑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