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严格与曹克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杨严格,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克兰,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克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严格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克兰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9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