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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寿长诉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居馨诊所、高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长,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居馨诊所,高敏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号原告张寿长,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窦永和,矿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居馨诊所。法定代表人赵海巨,医师。被告高敏,女,现住阳泉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男,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长诉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居馨诊所、高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