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民一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传伟与朱思响、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思响,黄传伟,姜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思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传伟。委托代理人:范光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立军。委托代理人:赵明明,(特别授权)。上诉人朱思响因与被上诉人黄传伟、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思响在规定开庭时间2015年1月22日下午14:00未到庭,经核实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特快专递已经上诉人签收。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认定上诉人朱思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思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朱思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