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忠飞与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姚忠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楼街道西碌碡沟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忠飞,陕西省白河县冷水镇十里村一组。系文安县忠飞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辛红蕊,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姚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2日,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绍辉审判员 刘建刚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