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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忠飞与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姚忠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楼街道西碌碡沟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忠飞,陕西省白河县冷水镇十里村一组。系文安县忠飞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辛红蕊,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姚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2日,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绍辉审判员  刘建刚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