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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余海波,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63号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二帝大道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献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余海波,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被告: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环路东侧怡和庄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林,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666号。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鑫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海波、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中被告告余海波、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郭晨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海波、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候胜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