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楚某某、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楚某某,王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楚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楚某某、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通知被告楚某某、王某乙应诉之前,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楚某某、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