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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伯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用偷得的备用钥匙进入重庆市某区某横街2号附4号1单元15-5,盗走失主彭某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707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对此无异议,并在审理中退出赃款2707元。辩护人亦无异议,认为杨某某系初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七百零七元发还失主彭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