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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二艳与刘会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艳,刘会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陈二艳,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会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虞城县。陈二艳诉刘会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二艳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红伟到庭参加诉讼,刘会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二艳诉称,我与刘会建在打工期间相识并相恋,于2004年同居,2010年与刘会建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与2011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刘会建于2006年12月1日生育长子刘某,2009年1月25日生育次子刘某某。婚前因我年龄小,涉世浅,与刘会建接触短,了解少,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生气、吵架。与刘会建生气,我便回到娘家(扶沟县)居住已两年有余。现我与刘会建已无法共同生活,而被告刘会建也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为此,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刘会建离婚;婚生子刘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刘会建承担;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刘会建辩称,同意与陈二艳离婚,两个婚生子刘某、刘某某从小在被告刘会建生活,两个孩子不能分开。如果均有陈二艳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如均有被告抚养,陈二艳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个孩子60000元,如陈二艳不愿承担子女抚养费,孩子不让陈二艳管,她无��看孩子。经审理查明,陈二艳与刘会建在打工期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1年10月17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陈二艳于2006年12月1日生育长子刘某,2009年1月25日生育次子刘某某,现婚生二子均在刘会建处生活。因生气,陈二艳回位于扶沟县练寺镇周桥行政村陈城村的娘家居住。2014年2月,陈二艳以与刘会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生气打架向虞城县扶沟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陈二艳与刘会建离婚。原告陈二艳结婚时无婚前嫁妆,婚后与刘会建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陈二艳出具书面离婚意见表示,同意刘会建的离婚后婚生子有一人抚养的意见,婚生子刘镓铖、刘镓然同意由刘会建抚养,子女抚养费酌情判决。另,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证明、证人证言、虞城县人民法院��票、刘会建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书面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二艳与被告刘会建虽认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二人吵架、生气后,未能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隔阂,致陈二艳向法院提出与刘会建的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陈二艳和刘会建二人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联系沟通,予以和好,造成原告陈二艳再次向法院提出与刘会建离婚的诉讼。现陈二艳与刘会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和好无望,陈二艳要求与刘会建离婚,刘会建同意,故二人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婚生子刘某、刘某某长期随刘会建生活,依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及陈二艳、刘会建对婚生子抚养的意见,婚生子刘某、刘某某由被告刘会建抚养,原告陈二艳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二艳与被告刘会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刘某(2006年12月1日出生)、婚生次子刘某某(2009年1月25日)由被告刘会建抚养,原告陈二艳承担子女抚养费37150.8元(至子女均年满十八周岁止,刘某的抚养费计算9年11个月,每年按8475.34元×20%,计款16810元;刘某某抚养费计算12年,每年按8475.34元×20%,计款20340.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会建支付17150.8元,下余2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二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二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同林审判员  孙彦海陪审员  苏会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军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