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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高某,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黄某,女,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