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立柱、冯磊与冯磊、郑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柱,冯磊,郑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冯立柱。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冯磊。委托代理人刘福清,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业。委托代理人刘福清,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柱诉被告冯磊、郑业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5元,减半收取5497.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4118元,共计9915.5元,由原告冯立柱负担。审 判 长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