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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立柱、冯磊与冯磊、郑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柱,冯磊,郑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冯立柱。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冯磊。委托代理人刘福清,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业。委托代理人刘福清,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柱诉被告冯磊、郑业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5元,减半收取5497.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4118元,共计9915.5元,由原告冯立柱负担。审 判 长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