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进久、李永福与被执行人张杨、关长春、杨敬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久,李永福,张杨,关长春,杨敬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进久、李永福被执行人:张杨、关长春、杨敬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久、李永福与被执行人张杨、关长春、杨敬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进久、李永福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任为民执行员 :李伟东执行员 :张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