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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史忠才与王凤岭、田学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史忠才。被申请人:王凤岭。被申请人:田学武。申请人史忠才因其与被申请人王凤岭、田学武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影响借款安全,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史忠超、宋咏罡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史忠才的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已评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凤岭、田学武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担保人)史忠超名下车牌号为冀A×××××梅赛德斯-奔驰4JGDF7CE越野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担保人)宋咏罡名下车牌号为京N×××××揽胜运动SALWA2VF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会君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人民陪审员  班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