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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丁某甲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丁某甲,章某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甲,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阮明明,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某乙,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丁某甲、章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衡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徐国庆、阮明明、被告人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章某乙在安徽科技学院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因玩游戏与被告人章某甲(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发生争执,后双方各自邀集人员准备打架。当晚21时许,章某甲邀集了在校学生丁某甲、胡某乙、陈某乙、丁某乙、钱某、胡某甲等人,章某乙邀集了在校学生章某丙、何东东、刘某、王某甲、吴某、毛某、王某乙等人,双方约定到学校东区操场解决此事。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经调解未果,后相互打斗。打斗过程中,丁某甲将王某乙右眼打伤。经鉴定,王某乙右眼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丁某甲已与王某乙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邀集多人相互斗殴,被告人丁某甲受邀集后积极参与斗殴,且致一人轻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案,系自首,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校表现良好,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章某乙在安徽科技学院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在看被告人章某甲玩游戏时,说了一句“逗比”,章某甲抓住章某乙的衣领,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后双方各自邀集人员准备打架。当晚21时许,章某甲邀集了在校学生丁某甲、胡某乙、陈某乙、丁某乙、钱某、胡某甲等人,章某乙邀集了在校学生章某丙、何东东、刘某、王某甲、吴某、毛某、王某乙等人,双方约定到学校东区操场解决此事。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经调解未果,发生相互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将王某乙右眼打伤。经鉴定,王某乙右眼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丁某甲、章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22日10时32分,章某乙通过110报警称其同学王某乙在安徽科技学院东区操场被人打伤。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章某乙、章某甲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庐江县公安局盛桥派出所、枞阳县公安局枞阳、金桥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章某乙、章某甲均无违法犯罪记录。4、凤阳县公安局洪武派出所归案经过,证实经洪武路派出所民警联系安徽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将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丁某甲带到该所接受调查。5、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学籍卡,证实章某乙、章某甲、丁某甲系安徽科技学院在校学生。6、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北京同仁医院门诊病历,证实王某乙伤情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脸破裂伤。7、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8、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4)4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右眼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大概八九点钟,其看见在操场上篮球场附近有一群人围在一起,吵的声音比较大,其室友章某甲在跟别人吵,班长雷某在跟别人协商,他们就推过来推过去、撕撕扯扯的,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就散开了。当时还有李某乙、丁某甲在场。11、证人司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六七点钟,其和同学雷某、章某甲、李某乙、钱某、单某到学校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上网玩游戏时听见章某甲在跟别人在吵,后来听见雷某跟单某说“章某甲在操场上要跟别人打架,我们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说完他们两个就先走了,其和李某乙、钱某也跟着过去了。到操场以后,其看见班长雷某跟一个学生协商,章某甲跟其他人吵,章某甲让对方给他道歉,对方不愿意,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吵着吵着打起来了,其听见有人说“我的眼睛在流血,我眼睛要是瞎了,你们都要倒霉。”双方就停手不打了。听说丁某甲的手受伤了。12、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八九点钟,室友胡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后跟其说,章某甲在东区操场上,有人找他麻烦,让宿舍人下去。之后其和胡某甲、何江圩、陈某甲四个人就下楼了,其走到操场东边跑道上的时候,看见一些人围着章某甲,他们还在争吵,其站在章某甲前面挡着,对方两个人上来推章某甲,都推到其身上了,其也推了他们两下,后被人劝开了。班长雷某也出面调解的,但没有调解好。对方有一个人在抽烟,章某甲上去把他的烟打掉了,然后就打起来,对方一个学生说有人打到他眼睛了,之后没有再打架了。13、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八九点钟,室友胡某甲接了一个电话说章某甲在东区操场打架了,让其等人过去。其和胡某甲、陈某甲、史某到东区操场了,一二十人围在一起在争吵,章某甲要让对方给他赔礼道歉,但是别人不愿意,争吵了一会,班长雷某过来调解了一会,但是没有调解好,后来他们打起来了,对方一个学生被打的双手抱着头,蹲在地上,之后就散掉了。当时其听见有人说眼睛被打伤了。14、证人苗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8点多钟在图书馆楼下,胡某乙说章某甲出事了,一会周围聚集二三十人。其跟着到了东区操场,有一群人围在那里,章某甲让对方赔个礼、道个歉,对方也不愿意,抓住章某甲的衣领,章某甲就火了骂对方,对方也骂章某甲。雷某在人群中帮章某甲在劝,劝他们不要再骂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就打起来了。其看见丁某甲和一个戴眼镜的学生正在打,用拳头相互往对方的头面部打的,打了一会,那个戴眼镜的学生用手捂着眼,其感觉不对劲就上去拉,拉开之后,那个戴眼镜的学生就蹲在地上说“我眼睛流血了,我什么都看不见了。”丁某甲手上也有血,其他人也就不打了。1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9点钟左右,马迎春说有人找章某甲麻烦,让其等人去图书馆。其和马迎春、丁某甲、丁健四个人到图书馆下面,看见章某甲和胡某乙、陈某乙。章某甲说他在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上网时,有人骂他逗比,章某甲让对方在图书馆底下等他。后来有十来个人从楼上下来了,把其等人围起来,其这边叫他们向章某甲道歉,对方不愿意,后双方都到了操场上。对方一个小个子抓着章某甲的衣领,不愿意道歉。班长雷某和对方领头的一个个子一米八左右的戴眼镜的人到一边说话去了,章某甲和对方小个子及中等身材的人就吵起来了,吵了一会,对方一个人拉陈某乙衣领,陈某乙把他手推开,双方就动手了,一开始是互相推,后来就互相拳打脚踢,不到一分钟就结束了。16、证人钱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9点多钟,胡某甲说有人要打章某甲,叫其到东区操场去集合。其到东区操场时,看到章某甲在叫对方道歉,对方不愿意道歉,后来就互相推搡,打起来了。对方有人在用手推其胸口,其用脚踢那个人的腿,两人拳打脚踢,接着双方都有人互相拳打脚踢,打了几十秒,对方有人讲他眼睛被打坏了,后来就不打了。其这边的丁某甲右手受伤了。17、证人单某证言,证实昨晚七八点钟的时候,其和雷某、章某甲、姚垒、司某、李某乙六个人在图书馆7楼电子阅览室上网,挨着章某甲坐着的那个人看章某甲玩游戏,讲“你真逗比。”章某甲说“你再讲一次。”那人又说了一遍逗比。章某甲用手推搡那个人的肩膀颈脖处,那人用手把章某甲手挡开了,两个人互相骂起来了。章某甲讲“等到图书馆楼下面再说吧。”后就下楼了,和章某甲争吵的那个人打了几个电话,过一会来了几个同学,他们一起下楼了。后来雷某讲那边要打起来了,要去阻止一下。其和雷某到东区操场找到章某甲等人,双方有的人在对骂,有的人在劝说,对方有个高个子、戴眼镜的和雷某到一边去商谈,其这方叫对方道歉,和章某甲发生争执的那个人不愿意,其这边一个人用脚踹了对方一脚,双方就打起来了,都是用拳脚打的。打不到一分钟,对方有人扶一个人走了,架就不打了。回去的路上其听说对方有个人眼部流血了,其这边丁某甲手受伤了。1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和雷某、章某甲、单某、司某、姚磊在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玩游戏,坐在章某甲身边的一个学生讲章某甲逗比,两个人争吵起来,被劝开后下楼走了。后来其和司某跟在后面去了东区操场,看到还在调解,章某甲让对方道歉,对方不愿意,雷某和对方的一个人在旁边协调时章某甲这边就打起来了,后来有个人蹲在地上了讲眼睛瞎了。事后章某甲讲他给李某甲打电话叫他带几个人去,钱某、曾某、丁某甲、丁健跟李某甲去的,李某甲在操场又给雷某打电话,说要出事让他来处理一下,雷某和单某一起去操场。19、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8点多钟,丁某甲打电话说出事了,让其把在宿舍的人喊到操场上来。其和陈某甲、何某甲、史某、钱某等人到现场,看到班长雷某在调解,章某甲和对方的一个人争吵,章某甲准备冲上去打,其把他拉回来了,问他什么原因,他讲对方在上网时骂他逗比。章某甲叫对方给他道歉,对方不愿意,章某甲生气又上去了,双方打起来了。打了不到一分钟,有人倒了后就不打了。第二天上午听说对方有个人眼睛受伤了。20、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八九点钟,丁某甲打电话给胡某甲,胡某甲说章某甲跟别人闹矛盾,让其等人下去一趟。其和胡某甲、何某甲、史某一起到东区操场,看到丁某甲、章某甲、陈某乙三个人跟对方在吵,要求对方向章某甲道歉,和章某甲有矛盾的人不愿意道歉。班长雷某和对方一个人到一边交谈了,正在调解时,西边的双方人就打起来了,一个人讲“我的眼睛可能瞎了。”双方就不打了。丁某甲右手小指外侧受伤了。21、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大概8点钟,胡某乙打电话说章某甲在学院七楼网吧,有人找他麻烦,叫其过去。章某甲讲一个学生在旁边鄙视他,并骂了他,然后章某甲对骂他的那个同学讲搞快点,晚上在楼下等你。章某甲到楼下就打电话给他同学找人,陆续来了约十个人,其等人在楼下等了约半个小时,骂章某甲的那个人也找了八九个人。双方见面后,骂章某甲的那个人讲到外面去解决,意思就是去打架,章某甲讲谁怕谁,走。骂章某甲的那个人讲到东区操场,然后他们在前面走,其等人跟在后面。到操场后,对方有个学长出来说事,讲不能打架,有什么事商量解决。其这边人讲骂人必须道歉,这时骂章某甲的那个人上去拉章某甲,其等人拦着章某甲不让他过去,骂章某甲的那个人又开始骂了,并且还叼着烟,章某甲上去把他的烟拽掉,听讲还打了那人一耳巴。其把章某甲拉开后,骂章某甲的那个人上来推了其一下,其后面上来一个人踢了那人一脚,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其听有个人喊“我的眼睛瞎了,他们都死定了。”看到那人脸上流血了,人也都散掉了。打完架后其在公寓门口遇到丁某甲,他当时手在流血,用面巾纸包着。回到宿舍后,苗某跟其和刘大庆、夏礼贤几个人讲他看到丁某甲用拳头打那个戴眼镜的人,当时他在丁某甲身边去拉丁某甲的,看到丁某甲手烂了,他手上弄的都是血。22、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曾某打其班长雷某的手机讲在东区操场这边打架了,让他快过来。其到操场上看到在篮球场那边的水泥地上围了一大群人,丁某甲和一个男的在相互打,他们打着从人多的地方打出来了,丁某甲用拳头朝对方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脚踢对方下肢的,对方被打的蹲在地上了,丁某甲又用拳头朝对方后背掏的。这时听到有人喊“我眼睛瞎了,你们完蛋了。”其把丁某甲拉开后,发现他右手有伤。23、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8点多钟,章某甲打电话说他在打游戏时有人说他是逗比,他和对方发生争执了,让对方到图书馆楼下等着,让其带陈某乙一起去图书馆楼下。其打电话给陈某乙后往图书馆去了。其等人在图书馆楼下等着对方了,大概9点钟左右,有十几个人过来了,后就一起往东区操场上走了。听对方人说是在打游戏时发生争执的。到操场上后对方的当事人和章某甲骂起来了,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就是拳打脚踢的,打了一会对方一个人说“我眼睛瞎了,你们看怎么办吧?”人就都散了。打完架后丁某甲的右手背受伤了。24、证人丁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8点30分左右,其和室友丁某甲、李某甲、马迎春在回宿舍的路上,其中一人接到章某甲的电话说有事,让其等人去新图书馆楼下找他。其和丁某甲到的时候,章某甲、尚金男、陈某乙、胡某乙等人已经在楼下了,章某甲说他在图书馆七楼上网打游戏时被对方骂了,他想让骂他的人给他道歉,几人就在楼下等着那个人了。9点多钟,骂章某甲的人和七八个人从图书馆楼上下来了,章某甲让对方道歉,骂他的人不愿意。不知道是谁提议,双方的人往操场方向去了。到东区操场上后,章某甲让骂他的人道歉,对方那个人不道歉还上来抓住章某甲的衣领,其这边的人上去拉开了。章某甲又和对方骂他的人吵起来,不知道怎么搞的两边就打起来了,就是拳打脚踢的。其也上去踹了一个人一脚,对方有个人说“我眼睛坏了,被打瞎了,你们死定了。”其等人停下来不打了。其看到丁某甲右手小拇指处烂了。25、证人雷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七八点钟,其和同学单某、李某乙、司某、章某甲一起在学校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上网打游戏,9点钟左右的时候,其接到丁某甲的电话,讲章某甲跟别人发生争执了,让其到东区操场去协商一下。其和单某一起到东区操场,有两波人在争执,其和对方的一人到旁边协商了,讲好其把其班人带走,他把他们班人带走。这时那边突然打起来了,章某甲、钱某、单某都用拳头巴掌打,脚踢的。拉开之后其回到宿舍,发现丁某甲的手烂了。第二天中午,陈某乙说他听苗某说对方眼睛的伤是丁某甲打的。26、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7点多钟,其收到章某乙发的一条QQ信息,内容是让其去帮他打架。其到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找到章某乙,还有章某乙他表舅、章某丙和王某乙,后来王某甲和毛某也来了,之后又来了三四个人。其等人到楼下后,看到对方的人在楼下等着。章某乙跟对方说了几句,有人说“在这不能打,到校外去打吧。”章某丙说“外面不安全,我们就去东区操场吧。”双方往东区操场方向去了。在东区操场上,双方理论起来,对方的那个人让章某乙道歉,要不就打一架。章某乙上去抓住对方那个人的衣领说“你刚刚在电子阅览室就是这样抓我的,你为什么还让我给你道歉?”后双方一边出一个代表到旁边谈了。对方的那个人用脚踢了章某乙一下后双方打起来了,其看见王某乙用手捂着眼睛说右眼什么都看不见了,双方也就不打了。后来听讲和章某乙发生矛盾的人叫章某甲。27、证人马某证言,证实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其在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上网时,刘某打电话讲他一个亲戚和别人闹矛盾,其等人去调解一下。其和刘某在图书馆门口看到吴某、薛某两个同学也在,双方因为打游戏的事在争吵,后来不知道是谁讲去操场,双方都朝东区操场去。在操场上,对方有一个领头的很生气,一直在骂其这边领头的,其和薛某、吴某认为打不起来就走了,走有十几米后面打了起来,刘某参与打架了。后来听刘某讲其这边有一个人眼被打伤了。2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9点多钟,刘某打电话讲图书馆七楼有急事,让其去一下,其喊薛某两人一起到图书馆七楼找到刘某,刘某讲是他侄子和别人闹矛盾。其六七个人下楼在图书馆门口和双方见面,后都到东区操场上,当时有人在调解,其和薛某、马某往回走有十几米远,后面的人打起来了,其等人往回走到跟前人都散了。刘某外套被撕破了,他说有一个人被打出血去校医院了。29、证人薛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吴某接到刘某的电话,说刘某在图书馆下面,有事叫两人过去。其和吴某在图书馆楼下看见很多人,刘某、马某也在。有人说去操场把这件事解决掉,在去操场途中,刘某说他一个亲戚在七楼玩游戏时与人发生口角,现在就是解决这件事。后来双方到了东区操场,两帮人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其也在中间劝,过了一会,其和吴某、马某往回走准备回宿舍时,听到后面骂了起来,还有打架的声音,等其三个回到现场,人已经散掉了。后来听刘某说有一个学生眼睛被打伤了。30、证人毛某证言,证实3月21日晚上8点多钟,王某甲打电话说章某乙在图书馆出点事,叫其跟他一块去,两人到图书馆七楼找到章某乙,章某乙说他讲一个学生逗比,和对方发生争执了。当时王某乙在场,接着何某乙、章健和章某乙一个亲戚也到了,他亲戚又喊了同宿舍的老大。几个人在楼下遇到对方的人,章某乙和对方一个人发生争执,对方有人提议去校外,章健说去操场。到了操场后,王某甲和对方一个人到一边去商谈,对方有一个人踢了章某乙一脚,被人拉开了,后来双方打起来了,有几个人围着章某乙、王某乙打,王某甲去拉章某乙但没有拉出来,接着王某乙就蹲在地上讲眼睛瞎了,谁都跑不了,其他人都不打了。3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其表侄章某乙通过短信和QQ联系其,说在图书馆有人和他发生矛盾了,对方要约他干架,他自己喊了几个人但底气不足。其到图书馆七楼的电子阅览室找到马某跟他讲有人要打其表侄,两人一起去找章某乙。章某乙说是他说了一个人逗比,那个人不愿意,两人发生矛盾了,对方约他打架的。其电话联系了室友吴某,讲了这个情况,让他过来,吴某还带了薛某。开始双方是在图书馆楼下的,后来双方都到了操场上。双方没调解好,开始是对方有人冲过来踹其一脚,把其踹倒在地上,双方其他人就相互乱打起来。其看到章某乙和他同学扶起一个脸部有血的人,事后听说那人眼部受伤了。其喊室友他们去操场是因为其知道可能会发生打架,一起去是想人多点,对方处于畏惧心理不会轻易打起来,即使打起来人多也不吃亏。3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七八点钟,章某乙打电话讲他在图书馆七楼和别人发生矛盾,对方抓他的衣领,他想打对方,后又说对方找人在图书馆下面等他,要打他,问其可能找到人,过去看一下。其找班长毛某,讲章某乙跟别人闹矛盾了,让他跟其一起去撑撑场子。后来双方都来到操场上,其这方还有章某乙、章健、毛某、何某乙、章某乙亲戚、王某乙。对方叫章某乙道歉,讲要么单挑、要么群殴,谁再讲话就打谁。其和对方班长雷某把他们劝开,章某乙上去推了对方一个人一下,双方就打起来了,七八个人围着章某乙打,其和毛某把章某乙拉出来。其听到王某乙讲“我眼睛流血了,如果我眼睛瞎了,你们死定了。”其这边就其和王某乙戴眼镜的,其拉章某乙的时候被人踹了两脚,没有人用拳头打其。33、证人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晚上8点20分左右,章某乙打电话说“我在图书馆七楼上网时,我讲旁边一个人逗比,那个人抓我衣领,我们发生争吵,那个人叫我到楼下去,你过来下。”然后其去了图书馆,在到图书馆门口看到有几个人,其到七楼看到章某乙、王某甲、毛某等人。其等人在图书馆门口遇到对方的人,对方人朝图书馆后面去,章某乙讲到校外去,其讲去操场吧。到了操场上双方争吵起来,对方叫章某乙道歉,章某乙讲凭什么道歉,章某乙抓对方的衣领,那个人讲要么单挑,要么给他道歉,后来对方一个人用巴掌打到章某乙脸了,双方就开始动手打了起来,相互用拳脚对打,对方一个人把章某乙拉过去,几个人围着打的,后来王某乙蹲在地上,伤到眼睛了,他讲是一个人用拳头打的。其这边就王某乙和王某甲戴眼镜。3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3月2日晚上七八点钟,其和章某乙在图书馆7楼电子阅览室上网,章某乙看旁边的人玩游戏时讲了那人一句逗比,玩游戏的那个人就不愿意了,站起来抓住章某乙的上衣衣领,其等人把他俩劝开了。那个人临走的时候对章某乙说“我在楼下等你。”章某乙就打电话喊人了,大约过了个把小时,章某乙喊的人陆陆续续到电子阅览室,大概有十来个人,其认识何东东。其等人下楼,对方有十几个人在阅览室门口,章某乙和那个人又相互推搡了几下,有人提议到东区操场去。在大操场上,章某乙和那个人各执一词,那个人说章某乙骂他了,章某乙说那人拽他了,抓住对方的领子说“你抓我领子的,我要抓回来。”那个人说“这还调解什么,你看是单挑还是群殴。”对方一个人朝其这边的人踢了一脚后又被人拉回去了,这时有个人上来朝其面部打了一拳,打到其右眼部了,玻璃镜片被打烂把眼睛戳伤了,那个人连续朝其的右眼部打了两拳,其被打过之后蹲在地上了,双方架就不打了。35、被告人章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钟,其在学校图书馆七楼电子阅览室上网打游戏时,一个学生看其打游戏说“你这个肉不上去抗,你个逗比。”其拽着他衣服的后领问他想干嘛,相互吵了几句,其打电话给同学胡某乙,让他把陈某乙叫过来。其听对方也在打电话约人。其和陈某乙到楼下等那个人了,这时其班的同学胡某乙、李某甲、马迎春、丁健都过来了,后来从楼上下来十几个人,和其发生口角的那个学生说“走,我们到校外。”到操场后,那个和我发生口角的学生上来就抓住其的衣领,被别人拉过去后又上来几个学生想挑衅的意思,没有打起来就被其同学拉开了。其班长跟他们和解,其让对方道歉,对方不愿意,没有和解好。之后双方吵起来了,其先动手用拳头打了对方其中一个学生的头部,后来双方的人就打起来了。打了大概有两三分钟就不打了,其听见对方有人说“我眼睛瞎了,你们看着办。”打过架其到202宿舍,苗某说“我看到的,就是你们班丁某甲打的。”36、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3月21日晚上八九点钟,马迎春接到章某甲的电话,说章某甲让其等人到图书馆一趟,其和丁健到图书馆楼下看见章某甲,章某甲说在电子阅览室,有人骂他了。之后马迎春和李某甲也来了,其这边七八个人在图书馆楼下等了大概四五十分钟,从楼上下来十几个人,章某甲和对方的一个人吵起来了,对方那个人说到操场解决这事。到操场之后,章某甲和他们吵,其打电话给班长雷某。后章某甲和对方推推搡搡,其走到中间去劝他们,突然之间有人打起来了,其也上去打了,印象中打了三个人,用脚踹了一个戴眼镜的人,个子矮些,其他两个人是用拳头打的,这两个中也有一个戴眼镜的,高一点。其不知道谁被打伤了,打过之后,其发现手上流血了,右手小拇指有一个小口子。其这边还有章某甲、陈某乙、钱某、单某、胡某甲、尚金男动手打了。37、被告人章某乙供述,供认2014年3月21日晚上7点多钟,其和王某乙在图书馆7楼的电子阅览室上网,其看了一眼在旁边玩游戏的章某甲,他玩的不好,其随口说了一句逗比,章某甲伸手过来抓住其的衣领,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乙等同学把两人劝开后,他讲他叫了人在图书馆下面,让其下来。其打电话给王某甲、林进、章某丙、何东东等人,让他们带几个人过来。后王某甲带了毛某,林进带了同寝室的三个同学以及章某丙到了。其这边十个人下楼到图书馆大门外面,看到有十个人左右在台阶下面,其和章某甲又争吵起来了。章某甲他们想朝图书馆后面走,其怕上当就讲“要打就到校外去打。”章某甲讲“到校外就到校外去。”其这边人朝南走到东面大操场上,章某甲他们跟在后面也到操场上。开始双方准备和解的,但章某甲叫其道歉,其不愿意,上去用手抓住他的衣领讲“你当时抓住我的衣领,你还叫我向你道歉。”章某甲打其后脑勺一巴掌,又朝其左腿踹了一脚,双方人就动手打起来了。何东东、林进和其上去和对方打的,都是拳打脚踢的,打不到一分钟,王某乙讲他眼睛被打坏了,其到王某乙跟前看到王某乙右眼在流血,眼皮烂掉了。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斗殴,被告人丁某甲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斗殴,并致一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某甲、丁某甲、章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丁某甲、章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甲、丁某甲、章某乙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章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