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宏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温州宏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周伟。委托代理人林宗勇、黄晓仙。被执行人温州宏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适。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4)84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群雾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永环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并罚款250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9月2日送达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4年11月3日已缴纳罚款25000元。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停止生产及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9月1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宏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群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